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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可以不用缴纳社保的11类人员

发布时间:202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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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可以不用缴纳社保的11类人员

一、退休返聘人员

已经退休并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即便双方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但劳动者已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故无法建立劳动关系,即便签订了劳动合同会视为劳务合同,因此无需缴纳社保。

部分地区可以为该类人员单独缴纳工伤保险。

二、在校实习生

根据人设部的答复,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工作的视为勤工俭学不能视作劳动关系。因此,一般情况下,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合同的合意,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为在校实习生缴纳社保。

部分地区可以为该类人员单独缴纳工伤保险。

三、劳务外包人员

企业可以就非主营业务部分工作内容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劳务外包协议。通常情况下,企业无需为劳务外包人员缴纳社保,而由劳务公司根据实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缴纳社保。

四、停薪留职人员(有争议)

与原单位签订了停薪留职协议的职工,劳动者的前一个用人单位可能已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但不能免除新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建立用工关系开始,应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在社保系统中无法再次为劳动者参加社保,属于技术上操作问题,与法律义务无关。[1]

五、协保人员

与原单位和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保留社保关系协议的下岗职工,新单位招聘时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部分地方允许新单位补缴差额部分。

注:该类人员基本已退出历史舞台。

五、非全日制员工、小时工

以小时计薪,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从业人员可以有本职工作,由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缴纳,也可以自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

六、共享用工人员(可约定)

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由原用人单位缴纳,签订共享用工协议的双方也可以协商承担相应费用,但不得以损害劳动者的权益为前提。[2]

七、个体工商户的帮工与学徒

个体工商户属于劳动法上的用工主体,其和雇员之间可以成立劳动关系。但是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和学徒之间并不构成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部分地方个体户商户需要为帮工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而不是社会保险,因此即便帮工能够举证证明个体工商户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双方之间也不一定成立劳动关系。

《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有为本人和帮工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帮工也有为本人按规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八、劳务派遣人员(可约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协议,派遣人员的社保由派遣公司缴纳,企业可以不用为这部分人员缴纳。双方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九、企业外聘人员

企业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聘用的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譬如会计、审计、律师、人事等,通常这类人员与企业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无需缴纳社保。

十、灵活用工人员

这里的灵活用工人员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即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劳动者。

这些劳动者存在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3]

十一、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人员

譬如劳务关系、委托关系、承揽关系等,用工企业只享受劳动者的工作成果,无需对劳动者给付劳动力的过程进行监督,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

写在最后:企业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签订无需缴纳社保协议无效。倘若劳动者投诉举报,企业不仅需要补缴相应的社保还要支付滞纳金、罚款,并非最优解。

[1]《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编著,2021年7月第1版,p364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6号)

[3]《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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